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睢宁县人民医院何错之有?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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杏林新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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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2-5-6 17:32:5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徐州卫健委又上头条了。一起很平常的医疗事故,何以惊动了央媒关注?原来是有人制造了“无核酸证明被拒诊”的视频,让这起事故无限放大,引起了全国人民关注。根据通报,睢宁县人民医院基本无过错,仅仅因为它被全国人民关注了,然后就被徐州卫健委狠狠处罚了!
《睢宁县患儿石某远诊疗情况调查处理意见通报》中披露的事故细节以及处理意见如下:
经调查,睢宁县人民医院于4月29日20时10分接诊患儿石某远(男,1岁5月,其姑奶奶石某叶送诊),其姑奶奶自述患儿误咽异物,家人从其口中抠出半粒带壳南瓜子。接诊医生经询问病史、肺部听诊等检查,初步判断为气管内异物,给予患儿吸氧、持续监测脉氧等急救措施。睢宁县人民医院考虑到自身救治能力不够,于当晚21时开具了转院转诊单,告知患儿亲属尽快转诊。因患儿父母不在现场,其姑奶奶未能做主同意转诊。21时45分,患儿父母到院。22时许,接诊医生在与患儿父亲交代病情后处置其他病例,其间,先后于23时55分、30日0时整、1时4分、1时7分、1时19分、1时23分多次向患儿父亲电话询问病情并催促转院。睢宁县人民医院医务科于29日22时2分与徐州新健康医院总值班室联系患儿转院事宜。30日1时8分,患儿母亲拨打120。1时22分,睢宁县急救医疗站120救护车赶到县人民医院,2时30分到达徐州新健康医院抢救室。当班医生完善检查,开放静脉通道、给予吸氧、心电监护处置以及CT、血常规等辅助检查。3时47分,患儿突然出现呼吸暂停,医院立即实施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,并组织专家会诊,4时56分,患儿因抢救无效死亡。
根据调查结果,依据党纪政纪及相关法律法规,对涉事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:
一、徐州市卫健委对睢宁县人民医院给予警告,对接诊医生郑某祥暂停执业活动,并作进一步调查。责成睢宁县人民医院全面开展内部整顿。
二、睢宁县委给予县卫健委党委书记王艳龙党内警告处分,免去睢宁县人民医院党委书记、院长张涛党内外职务。
三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,报请上级部门对睢宁县人民医院予以降级处理。

我无权质疑他们这个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,但是从医疗的角度来说,一个县级二级甲等医院,在2020年刚被转为三级综合医院,在医生配置和医疗设备配备方面本来就严重不足,在事发当天的午夜的急诊科,可能根本无法做到开放静脉通道、给予吸氧、心电监护处置及CT、血常规等辅助检查及相关治疗处置,因此联系安排转诊。这个处置过程完全合规合理,看不到任何人玩忽职守草菅人命,相反当值医生尽心尽责敬畏生命的精神十分可嘉。
因此,徐州市拿当值医生和院长来做儆猴的“鸡”,实在是没有必要。这么做有两种可能,一是为了迎合网络“民意”,因为一段带节奏的视频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,所以必须得有顶罪的“羊”;二则可能是为了显示权力的威风。这两种可能的因素,无论哪一种都是一种悲哀。
这两年来,徐州卫健系统发生了很多惊动全国人民的案子:从孙继石两次被罚、到丰县案,到今天睢宁县案,每一次的表现都让人惊掉大牙!雷封叔叔说,一个人做一件错事不难,难的是一直做错事。徐州卫健委用事实证明,他们可以一直做错事,要知道丰县那个案子,前后长达二十四年!
不得不说,徐州卫健委,真有你的!

根据犯罪四要件第二条:犯罪的主观要件: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。推论:犯错的主观要件: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错误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。
医生尽心尽职救治患者,是职责所在,也是医德所在;至于救治的结果,有生有死,有的能康复,有的不能康复,这本是正常现象。不能说患者死了,医生就要陪葬,这是封建社会皇家陋习。咱们现在是讲法治讲人权的新时代,凡事要讲个道理。
就事论事,在这起事故中,睢宁县人民医院29日20时10分接诊,21时开具转院转诊单,患者父母21时45分到达医院,直到30日1时8分,患者母亲才拨打120准备转院,这中间在22时当值医生当面向患者父亲交代了相关事宜,此后又连打六个电话催促他们。这么负责任的医生,难道不应该嘉奖吗?
你们仔细看这些细节,害死患者的难道真的是医院是医生吗?从21时45分到1时8分,这三四个小时里面,患者的父母在做什么?幼儿窒息是以分钟计算抢救黄金时间的,他们白白浪费了近四个小时,最后导致幼儿死亡。然而,所有的锅却都让医生和医院来背,请问这依据的是哪个法律哪个规定?
人类文明的进步,是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始的。医生做到了爱国、敬业,希望徐州卫健委能做到公正、法治。不要欺负老实人。(李太云,2022年5月6日于泉州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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