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以下为郭建宗老师在南京会议上的公开演讲,李太云校注节选)
民间中医无证行医,不是违法行医,更不是非法行医。非法行医是一个刑事罪名,只有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的才能称为非法行医。民间中医无证行医,是合法的,完全符合《中医药法》的相关规定。基层卫监部门查处民间中医时,一般采用的是《执业医师法》(现已修订为《医师法》)和《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》,这两个法是一般法。在法律适用中,当产生法律冲突时,特别法优于一般法,《中医药法》是特别法,优先于前面两个法。所以基层卫健部门是法律适用错误。
按照中医药法第十五条规定,民间中医无证行医,是在依法为参加确有专长考核做准备,是法律规定的参加考核的必要条件,完全是依法行医,怎么可以判定为违法行医呢?(完整内容请看下面视频)
(以下为张继旭老师撰写,李太云删改整理)《中医药法》第十五条解读: 一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立法规定是专指中医院校毕业者需要“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的规定,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,并进行执业注册。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”【其考试范围涉及面广-几乎涉及到中医院校的全部教学纲目课程。考取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,其注册登记的执业范围就基本上涵盖了中医的全科】。 二、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“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”这个群体的身份是还在跟师学习中,不能脱离老师手把手指导,不能独立进行中医临床实践,或根据《实施细则》相关规定,其独立临床实践不足5年规定的学生,因此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者不属于或者经多年实践,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。但他们出师满三年时,既可以按照《执业医师法》参加执业医师考试,获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,进行中医范围内的全科的服务;也可以经参加专长考核,获得申报考核范围的有限执业。 三、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“或者经多年实践,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”,这里所指的或者,是指祖传或自学者;经多年实践,是指脱离祖师等指导或自学多年,能够独自进行临床实践(根据《实施细则》规定,已至少实践满5年),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。 这里指的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,专指经多年实践这一群体的人员,即是专指《中医药法》实施之前的民间中医,由现在的《中医药法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立法形式、即以法律制度的形式,将过去的民间中医身份依照本法条款一举转换(依法转正)成为现在的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。 即:立法前的民间中医身份被《中医药法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确有专长人员身份取而代之。随着《中医药法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对确有专长人员的保护,之前的非法行医已于法无据、无法可依、与法相悖而被随之取消。 四、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“或者经多年实践,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,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,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;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,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,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”。 以上内容有三个背景: 1,考核合格后,即可取得中医确有专长医师资格;可以按照申报考核通过的内容进行执业注册,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,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。 2,考核不合格,没有取得中医确有专长医师资格;就不能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,也不可以个人开业的方式、或不可以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。但本法并没有制定因考核不合格而取消参加考核人员们经多年实践,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资格的法律条款,所以你依然是经多年实践,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的身份,你依旧可以以不开业的形式在原住地凭口碑救死扶伤,依《中医药法》受到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保护。 3,没有参加考核的“经多年实践,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”,属于随时准备考核的备考人员,同样受到《中医药法》的保护。
据上:无证的民间中医早已转正为确有专长人员,无论有证无证,都是合法的!
(2022.1.3李太云编辑于湖南常宁)
无证行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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